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 )粤0112民初5900号
林敬平、广州新成物流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林敬平、广州新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粤011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新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2466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被告广州新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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